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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淑玲、孟炜捷与靳雪兵、付占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玲,孟炜捷,靳雪兵,付占江,孙建存,郑国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孙淑玲(系孟德玲之母),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孟炜捷(系孟德玲之子),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理人:贾淑芹,唐山市滦南县。被告靳雪兵,现住石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付占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孙建存,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国柱,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玲、孟炜捷与被告靳雪兵、付占江、孙建存、郑国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玲、孟炜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雪兵、付占江、孙建存、郑国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淑玲、孟炜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淑玲、孟炜捷撤回对被告被告靳雪兵、付占江、孙建存、郑国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