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杨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20-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荣,个体,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利荣所有的东风风神牌小轿车一辆(车号:蒙lyy525)。被执行人杨利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