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32元,减半收取217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