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金雪与张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雪,张文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原告韦金雪,女,仫佬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张文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韦金雪诉被告张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金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金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因原告韦金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退回人民币8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金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