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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金雪与张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雪,张文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40号原告韦金雪,女,仫佬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张文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韦金雪诉被告张文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金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金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因原告韦金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退回人民币8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金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