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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顺平县。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颖审判员  王冀霞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