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顺平县。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颖审判员 王冀霞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