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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司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司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孙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系原告孙某甲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孙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