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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陈某甲,男,2012年12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武某甲,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孝义市下栅乡东安生村人。被告陈某乙,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孝义市胜溪街办崇源头村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