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长玉与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玉,黄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长玉,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华,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赵长玉与被告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国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玉撤回对被告黄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赵长玉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江审 判 员 梁 猛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