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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长玉与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玉,黄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长玉,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华,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赵长玉与被告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国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玉撤回对被告黄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赵长玉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江审 判 员  梁 猛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