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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李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丁建华。被告李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华与被告李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审 判 员  张邯生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紫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