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吉福、陈梅、张庆海、张庆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吉福,陈梅,张庆海,张庆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69号原告吴某某,现住依兰县。法定代理人吴永权,现住依兰县。被告张吉福,现住依兰县。被告陈梅,现住依兰县。第三人张庆海,现住依兰县。第三人张庆祥,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吉福、陈梅及第三人张庆海、张庆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