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朝阳、胡媛,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董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