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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0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昊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昊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701-1号原告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昊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钱江路南侧、南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雪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昊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