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义久与巩丰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久,巩丰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李义久,农民。被告:巩丰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久诉被告巩丰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义久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