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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义久与巩丰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久,巩丰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李义久,农民。被告:巩丰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久诉被告巩丰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义久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