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佳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