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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时培前与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培前,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82号原告:时培前。委托代理人:黄丽媛、王彦,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长丰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培前诉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培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时培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