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保英、田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保英,田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被执行人周保英,女,198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县高庄乡。被执行人田国平,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县高庄乡。关于郑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保英、田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保英、田国平名下位于绿城都市花园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保英、田国平名下位于北关区平原路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南角绿城都市花园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