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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东仁与蒲春亮、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仁,蒲春亮,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王东仁,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春亮,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东仁诉被告蒲春亮、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春亮、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仁撤回对蒲春亮、怀远县淝南乡燕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东仁负担。审 判 长  汪世宝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