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陆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08号被执行人陆华春,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关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陆华春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陆华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