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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代康与王宝财、王其雄劳动争议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康,王宝财,王其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53-1号原告:朱代康,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宝财,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其雄,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朱代康诉被告王宝财、王其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