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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现吉与被告金雷债权转让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吉,金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李现吉被告金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吉与被告金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雷(2015)郯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现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雷(2015)郯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铁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