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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漆某某甲和包某某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和解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某某甲,包某某,漆某某乙,漆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漆某某甲,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漆某某乙,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漆某某丙,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漆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包某某、漆某某乙、漆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包某某自愿偿还申请人漆某某甲借款30000元,利息1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39元,申请人漆某某甲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2440元。二、执行费622元由被执行人包某某负担。上述协议内容均已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