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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革与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革,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460号申请执行人:肖革,男。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宋玉春,系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革与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卡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大花劳人仲裁字(2015)第005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442.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466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的土地(产权证号:某号,面积104038.7㎡)及地上附着建筑(产权证号:某号、某号、某号,面积分别对应为2159.85㎡、5714.6㎡、9705.9㎡),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的土地(产权证号:某号,面积104038.7㎡)及地上附着建筑(产权证号:某号、某号、某号,面积分别对应为2159.85㎡、5714.6㎡、9705.9㎡)。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