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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绍添与黄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添,黄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添被执行人黄显军申请执行人黄绍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及利息共38558元,执行费33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上法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黄显军的工资38895元(每月扣划1200元)。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