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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慧与赵进东、赵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慧,赵进东,赵长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谭慧,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赵进东,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赵长发,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慧诉被告赵进东、赵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慧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