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闻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闻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闻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闵二(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7,73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16.06元。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钱款88,953.56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