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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能初与欧肇东、陈子芬合同普通执行解除担保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能初,欧肇东,陈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梁能初,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欧肇东,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子芬,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能初与被执行人欧肇东、陈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梁能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梁肇全所有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x区怡景花园别墅第x幢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x区怡景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肇鼎国用(2013)第xxxxxxx号】作担保,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能初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梁肇全所有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x区怡景花园别墅第x幢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梁肇全所有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x区怡景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肇鼎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