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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生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