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生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