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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一×与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法定代理人王二×(申请人之父),天津矢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程××。关于王一×与程××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已全部履行了王一×本次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玉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