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一×与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法定代理人王二×(申请人之父),天津矢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程××。关于王一×与程××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已全部履行了王一×本次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玉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