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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晶晶与陶士权、王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晶晶,陶士权,王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汤晶晶,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士权,男,1992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锦绣名城**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杰,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戚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晶晶诉被告陶士权、王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晶晶的委托代理人袁海林,被告王杰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士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晶晶诉称,2015年1月7日21时左右,被告陶士权无证驾驶被告王杰所有的苏G×××××号轿车沿灌南县人民桥西南侧由西向东上坡时,撞击南侧护栏后,车辆及护栏又撞击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等9人,造成原告等9人不同程度受伤,十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陶士权弃车逃逸。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士权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三被告至今未赔。被告王杰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被告陶士权,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723.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杰辩称,其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被告陶士权未经其同意私自将车开走,应由被告陶士权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被告陶士权无证、饮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没有年检、上牌,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被告陶士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陶士权驾驶被告王杰所有的苏G×××××号轿车沿灌南县人民桥由西向东行至人民桥上西坡南侧,撞击南侧护栏后,车辆及护栏又撞击行驶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祝春磊驾驶的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原告、潘丽娟、江丽娜、刘应美、包灵芝、王竟、吉加义、张文芹等八人各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上述九人不同程度受伤、十车及护栏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陶士权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士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悬挂吊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至灌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医疗费1723.54元。另查明,事发当晚,被告陶士权与王杰一同吃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杰认为陶士权无证、饮酒后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自愿放弃商业三者险索赔权。再查明,同起事故受害人包灵芝、刘应美、祝春磊、潘丽娟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受害人已主张并经本院审查认定的损失如下:包灵芝损失计14400.34元(医疗项下9567.74元、伤残项下4832.6元)、刘应美损失计13725.8元(医疗项下8609.1元、伤残项下5116.7元)、祝春磊医疗项损失50310.82元、潘丽娟医疗费损失37330.21元。另有同起事故受害人江丽娜、王竟、吉加义、张文芹因与被告王杰已自行调解,故未向本院主张权利。又查明,原告及同起事故受害人祝春磊、潘丽娟均有伤残项下损失未主张,结合其病情,本院酌定在交强险伤残项下各为其预留1/5的份额,原告、祝春磊、潘丽娟均表示同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灌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用药明细、住院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陶士权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陶士权肇事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士权无证、饮酒驾驶且肇事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王杰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杰放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索赔权,故被告保险公司仅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伤而致的合理损失。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陶士权负责赔偿。被告王杰系肇事车辆的车主,事发当晚,其与被告陶士权一同吃饭,其应意识到“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悬挂吊牌的车辆借给无驾驶证且饮酒后的被告陶士权驾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但其并未制止,具有过错,本院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按60%的比例与被告陶士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杰虽辩称,肇事车辆是被告陶士权私自强行开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王杰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受伤后花去医疗费1723.54元,本院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起事故受害人已主张并经本院认定的损失如下:包灵芝损失计14400.34元(医疗项下9567.74元、伤残项下4832.6元)、刘应美损失计13725.8元(医疗项下8609.1元、伤残项下5116.7元)、祝春磊医疗项损失50310.82元、潘丽娟医疗费损失37330.21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原告160.27元{(1723.54元÷(1723.54元+9567.74元+8609.1元+50310.82元+37330.21元))×10000元}。剩余1563.27元由被告陶士权负责赔偿、被告王杰按60%的比例即937.96元(1563.27元×60%)与被告陶士权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汤晶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60.27元。二、被告陶士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晶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563.27元。被告王杰对其中的937.9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汤晶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士权负担、被告王杰与被告陶士权连带负担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士权、王杰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