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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广诉被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广,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宗广,男。被告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广诉被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丁军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33号,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丁军的经常居住地是南阳市卧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旗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