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广诉被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广,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宗广,男。被告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广诉被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丁军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33号,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丁军的经常居住地是南阳市卧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旗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