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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荣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荣某,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荣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荣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