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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灵石县华苑物流有限公司与杨俊兵、杨根琪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俊兵。委托代理人续鹏亮,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灵石县华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曹村。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李辉、孙劲,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根琪。原审被告灵石县段纯镇深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井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根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杨俊兵因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8月2日,华苑公司的驾驶员乔文明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晋K×××××悍威卡车行驶至深井村公路时,不慎将路旁的线杆撞倒,造成全村停电,杨俊兵的养鸡场当日即使用柴油机发电。发生事故后,华苑公司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恢复线路,8月3日下午灵石供电支公司段纯供电站修复电路,恢复送电。华苑公司向交警部门报案后,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查看,在现场扣留晋K×××××车回大队停车场时,杨俊兵等村民阻拦要求先行处理损坏设施,让司机先放路边处理,拒绝放行(期间由杨亮喜看管车辆)。8月9日,杨俊兵的养鸡场恢复供电。后华苑公司派员找杨俊兵协商解决,杨俊兵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停电造成的鸡场损失及看车费每晚200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3年10月17日,华苑公司职工任令贵以其为实际车主身份向灵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灵石县人民法院因主体不适格以(2013)灵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同年12月2日,经协调,华苑公司派任令贵与杨俊兵及深井村委会主任杨根琪交涉,取回该晋K×××××车,并由杨俊兵、杨根琪在取车便条上签字确认。现华苑公司以杨俊兵、杨根琪、深井村委会私自扣押其车辆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60000元。杨俊兵不认可其扣压车辆,且认为华苑公司的损失缺乏证据,不予认可,并提起反诉,要求华苑公司赔偿其因停电造成鸡产生热应激反应死亡642只、鸡蛋减产10000斤的全部损失109090元。华苑公司对杨俊兵支出的合理的发电费用予以认可,但对杨俊兵主张的鸡死亡及鸡蛋减产不予认可,认为断电后,杨俊兵即组织柴油机发电,且8月份为本地高温季节,杨俊兵的鸡死亡与断电无直接关系,鸡蛋减产也无从考证,请求驳回杨俊兵的反诉请求。杨根琪及深井村委会认为自己并未扣押车辆,不应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华苑公司提供的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照片、取车便条,杨俊兵提供的收据、发票、灵石县段纯畜牧兽医中心站证明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原审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华苑公司车辆撞坏电杆造成杨俊兵养鸡场停电,发电费用柴油2210元,维修费用1440元,共计3650元,应由华苑公司承担。杨俊兵及深井村委会扣押华苑公司车辆,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杨俊兵及深井村委会扣押车辆达四个月之久,应承担华苑公司的营运损失,华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每月15000元的损失,酌情按每月10000元计算其损失。杨俊兵主张鸡死亡及鸡蛋减产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鸡死亡与断电有直接关系,且断电当天其即已使用柴油发电,对其赔偿鸡死亡及鸡蛋减产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根琪系深井村委会主任,其系应村民邀请,代表深井村委会处理该事故,为职务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深井村委会承担。对于杨俊兵及深井村委会所辩系华苑公司司机自愿放下车的理由,与交警部门证明相互矛盾,且取车时杨俊兵、杨根琪均在便条上签名,后车辆才得以放行,侵权事实确实存在,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兵、灵石县段纯镇深井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灵石县华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40000元;二、灵石县华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俊兵赔偿款365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反诉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共计1891元,由华苑公司负担300元,杨俊兵负担1591元。宣判后,杨俊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109090元。理由是:一、上诉人与深井村委会都没有扣留被上诉人的车辆,不应承担任何损失;二、原审对被上诉人的损失认定无依据;三、上诉人主张的鸡场损失合情合理,应依法支持。华苑公司答辩请求维持原判。深井村委会、杨根琪未答辩。二审中,杨俊兵主张其未扣车提供了署名李某、杨润双、刘恩荣、杨永辉出具的证明材料,李某同时到庭作证,均证明系车主安排司机将晋K×××××车开走,又让深井村委会主任杨根琪、村民代表杨俊兵签字证明开走车了。杨俊兵还提供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队现场扣留晋K×××××车回大队停车场时,部分村民阻拦要求先行处理损坏设施,让司机先放路边处理。华苑公司对杨俊兵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李某的证言的质证意见是:以上人员全部与上诉人为同村村民,与上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从证明的内容看,以上人员均不是本案当事人,也没有实际处理本案事故,其证明内容不客观,不应采信,对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认为与其原审提供的一致。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华苑公司所有的晋K×××××卡车的电瓶被卸掉,上诉人在二审中陈述,当时村主任告了一个人让把车看住,后来有人偷电瓶,就把电瓶放到他家,车主开车的时候,又把电瓶给他们了。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华苑公司所有的晋K×××××卡车是否被上诉人及深井村委会扣留:第一、双方提供的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由于部分村民阻拦该大队未能将晋K×××××卡车扣回交警部门;第二、事故发生后,晋K×××××卡车的电瓶被卸掉,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开走车辆,上诉人辩称是有村民怕电瓶丢失的理由不符合常理;第三、事故发生后第二天,除上诉人鸡场外深井村即恢复供电,华苑公司与其他村民并未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华苑公司取车时杨俊兵、杨根琪均在便条上签名的事实亦可佐证上诉人及深井村委会扣车的事实;第四、上诉人提供的署名李某、杨润双、刘恩荣、杨永辉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李某的证言,华苑公司不认可,从前述证明材料及李某的证言的内容看,仅能说明华苑公司取车时杨俊兵、杨根琪在便条上签名的过程,不能证明其未扣车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深井村委会扣留华苑公司车辆构成侵权正确;关于华苑公司的损失,原审判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所作的认定合理,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鸡场鸡死亡及鸡蛋减产损失,因上诉人在鸡场停电后当天即使用柴油发电恢复了鸡场供电,上诉人提供的灵石县段纯畜牧兽医中心站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并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杨俊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秀梅审 判 员  杨正平代理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艳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