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品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