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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云富诉何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富,何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刘云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2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诚,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林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富诉被告何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云富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刘云富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