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祥收与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收,杨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杨祥收,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杨振伟,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收与被告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祥收负担。审 判 长 季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玉清人民陪审员 莫玉祥二〇一五年五���二十日书 记 员 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