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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深圳市中航联物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深圳市中航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航联物流有限公司,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祥勇。申请执行人王文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航联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航联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888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