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艳与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任艳,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马文华,系村主任。原告任艳诉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艳诉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我作为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我为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建文化广场、活动室、图书馆、健身房等工程,约定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建设卫生室等工程,工程完成后,开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了评审,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了开财审字(2013)第164号评审报告,审定工程总金额为583557.00元,经财政拨款给付了325000.00元,余欠258557.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给付此款。我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开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在大榆树镇农业服务中心账户中258557.00元的存款。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任艳的陈述内容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有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一枚、收据两枚、开财审字(2013)第164号评审报告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任艳为被告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建文化广场等建设项目,已经相关单位评审,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尚欠原告任艳的工程款258557.00元,可此款至今未付,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给付原告任艳工程款258557.00元。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8.00元,减半收取2589.00元,保全费1813.00元,由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178.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庆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