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全诉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全,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张建全,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身份证号码21071119xx********。委托代理人张雪飞,锦州市凌河区马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路x段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241xxxxx-x。法定代表人邵国强,系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玲、严婷,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全诉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全于2015年5月20日对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全撤回对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建全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岳 莉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珊珊郭慧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