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焦照辉与焦淑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照辉,焦淑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焦照辉,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淑涛,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照辉与被告焦淑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照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照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焦照辉负担。审判员 韩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琳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