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明华与福州市博物馆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华,福州市博物馆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林明华,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博物馆,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振玉,职务馆长。原告林明华诉被告福州市博物馆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明华诉称,其原系福州市华林寺员工,1998年因下班期间车祸受伤导致伤残。因情况特殊,华林寺续聘任其工作。2003年1月17日其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2004年建,福州市华林寺合并由福州市博物馆管辖,因其情况特殊给予照顾上班。其在持续照顾上班的情况下至今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亦签有聘用书,每年度考核为称职。但由于被告福州市博物馆的行政错误及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被漏加工资,漏办系列,延误职称评审,漏办上报评审委托等事务,导致原告工资、职称、福利、待遇均受到重大损害。多年来,再三向被告及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反映上述问题,但均得不到解决。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补还原告12年多以来被漏加的工资及中、高级工资、福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626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原告诉请的漏加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明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榕榕代理审判员 黄秋琴人民陪审员 薛锡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危 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