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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沧乐路东侧农业局对过。法定代表人何金凤,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路官道街北首。法定代表人贾明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沧州胜辉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