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雪英与戴伟军、戴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英,戴伟军,戴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黄雪英,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正希,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军,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戴某某。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英诉被告戴伟军、戴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汤惠根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