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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雪英与戴伟军、戴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英,戴伟军,戴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黄雪英,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正希,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军,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戴某某。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英诉被告戴伟军、戴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汤惠根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