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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新根等与曾育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根,刘紫香,曾育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根,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紫香,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育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上诉人杨新根、刘紫香因与被上诉人曾育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根、刘紫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新根、刘紫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新根、刘紫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杨新根、刘紫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晶审 判 员  赵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