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德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生,男,1981年1月11日;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分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生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德生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兴隆花木场南门外锦绣华彩建材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汪×1放在汽车内的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900元、支票、银行卡等财物,后被当场发现,被告人黄德生等人为抗拒抓捕持刀反抗,将被害人汪×2右手扎伤,致其右手创口两处,愈后瘢痕累计长为9.3厘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德生于2014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德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德生辩解称:关于盗窃,我与我的同案并没有预谋,我是在逃跑的时候才知道我同案偷了被害人的挎包的;另外,我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德生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兴隆花木场南门外锦绣华彩建材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汪×1放在汽车内的挎包一个,后被当场发现。被告人黄德生等人为抗拒抓捕持刀反抗,将被害人汪×2右手扎伤,致其右手创口两处,愈后瘢痕累计长为9.3厘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德生于2014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德生供述,证: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10点多,我和王×、杰子三个人到丰台区黄土岗村附近一个建材城溜达,我们三个人都骑着自行车,准备去新发地市场附近盗窃,盗窃的目标是新发地进货卖货的人。当时我们三个人路过这个建材城,王×从建材城一个商店门口的金杯车里偷了一个包,包的特征记不清了,后被人发现了,两个男的追上我们,把包要了回去,但是对方还是要抓我们,我们和对方两名男子说把包都还给你们了,不行给你们些钱,但是对方不同意。当时我和杰子每人拿出一把小刀吓唬对方,于是我们三个人就和对方两个人打了起来,对方一个男子要抓我,我就跑,当时具体怎么和对方打的我也记不清楚了,对方一个男子就一直追我,对方男子用一个铁棍将我左眼上部打伤,流血了,我后来在路边骑上一辆没有锁的自行车接着跑,但是对方还是继续追我,后来我扔下自行车,上了四环路的过街天桥,到了马路对面,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就跑了。当时我和出租车司机说,我是新发地卖水果的,因为少分量和人打架了,后来我打车到新发地市场门口下的车。我当时拿着水果刀吓唬对方了,水果刀是折叠的水果刀,刀刃长7、8厘米,具体特征记不清了,水果刀被我扔了,扔在哪里记不清了。我当时上穿黑色的羽绒服,下穿深灰色的牛仔裤。2、被害人汪×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3年12月23日10时20分许,我和弟弟汪×2一起开车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兴隆花木南门外的锦绣华彩建材店进货,当时我下车之后进了店里,我弟弟在店外车上等候。五分钟之后,我听到我弟弟汪×2在外边喊:包被人抢了,我就从店里跑了出去,看见我弟弟汪×2正在店边上的黄土岗大铁门处和三名男子扭打,我就跑过去帮忙。五个人厮打了一会儿,那三名男子就向北跑,我和弟弟汪×2就在后面追,追到青秀城南侧康华路路边时,我在路上搭了一辆电动车追上一名男子,用在路上捡的一个水管砸了他头部一下,那人就躲在一辆货车旁边,我和弟弟汪×2就前后夹击这名男子,站在马路对面的其中一名嫌疑人就对着我们说:我给你们拿点钱,放过我们吧。这时候受伤的男子趁我不注意,就往南跑了,三个人左转跑进黄土岗村,跑进村的时候我看见受伤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我弟弟追过去了,这时我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我等巡逻车一起过来查找嫌疑人,转了一圈也没有找到。在派出所听说我弟弟受伤送医院了,一个现场的人捡了我的包,包内有现金4900元现金、光大银行2万元支票(密码已填),各种银行卡15张和一些证件,都没有丢。被我打伤的那名男子3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体态较胖,东北口音,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深色牛仔裤,这人右手拿着一把刀。另外两名男子都是20多岁,身高在1.75米左右,手里拿没拿刀我没有注意。这三个人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打斗的时候把自行车扔在路边了,这三个人刚开始都戴着口罩,后来追的时候就都没有了,在现场自行车旁边发现一个口罩,可能是他们掉下来的。经辨认,被害人汪×1指出,由于时间太长了,对那三个嫌疑人印象不是很深,感觉照片中的1号和9号很像是三名嫌疑人的其中一个,但记不清当时该人的具体行为了(其中1号为黄德生)。3、被害人汪×2陈述,证:2013年12月23日我和我哥汪×1开车在玉泉营新隆花木市场南门的一个五金店在进货,当时我哥在店里面与老板说事,我一个人在车边站着,我哥刚进去没有10分钟,这时从东边胡同里来了三个骑自行车的男子,这时有两个人直接骑向我家车的右侧副驾驶门子处,一人开车门另一人伸手拿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拿起挎包后三个人骑车向北面跑了,我一看这情况就开始追赶这几个男子,大约追了50米将这三个人追上还将自行车掀翻了,在掀翻第三辆自行车的时候对方男子拿刀将我的右手扎伤,在我被扎伤以后,那三个男的继续向北逃跑(京开五金市场),这样我又追了500米左右,又追上一个人厮打几下对方还是跑了。对方的一个人的头部被我用链子锁打伤了。挎包被一个好心人捡到交给了民警,民警把挎包给了我,挎包内的物品都完整。我的右手手股处贯通伤。4、证人焦×证言,证:2013年12月23日上午大约10点多,我在店里呆着,就看到门外有两个男子从北往南跑了过去,我就出门看,看到又从北边往南跑过去2、3个人追前面的两个人,边跑边喊“抓住他”。前面跑的两个人,一个跑到最南门边门店处就向东跑了,另一个人沿大路好像一直向南跑了,后面追的那三个人也都向东追了,大概过了有10分钟左右,一个被追的人又跑了回来,跑到我店门口时骑上一辆我家门口停着的一辆没锁的绿色自行车就往北跑,我就骑上我的三轮车载着追他的人一起追,先往北到红绿灯向右一直追到京开辅路上,跑的那个人就把自行车扔了,沿人行横道往北跑,从过街天桥到马路对面打了辆出租车跑了。追他的人也没有继续追,我就自己把自行车拉回来了。跑的那个人和追的那个人身上都有伤,但没注意伤在哪里。我听追的那个人说他被跑的那个人抢了包。我的三轮车和自行车上的血都还在。5、证人张×1证言,证:我是北京祥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司机。2013年12月23日10点左右,我正在北京丰台区马家楼桥北过街天桥处趴活,这时有一名男子突然拉开副驾驶的门上车说到新发地,我就拉着他走,我问他:你怎么满身是血呀,跟人打架了吗?他说自己是新发地卖水果的,卖给别人的水果分量少了,让人找回来打的。之后我把他拉到新发地市场内,在一个卖扫把、墩布的地方,他就下车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这名男子四十多岁,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一条破裤子,左眉骨处有一个一厘米左右的口子,脸部、脖子和左手臂衣服上有明显血迹。后附出租车小票。6、证人张×2证言,证:2014年10月1日11点多,我和民警王×一起在新发地国际名酒城市场内巡逻时,发现一个男子骑着自行车,在市场内来回转,不断向停在路边的汽车驾驶室内张望,形迹可疑,我们就注意他了,并上前喊住那人,亮明身份后,要该人配合检查,但是那个人听到我们是警察就扔下车跑。于是我就和王×一起追赶,跑出去有300余米远,跑到京良路才将那个人抓住,并且在那个人的自行车车筐内发现一把木把砍刀,我们就将那个人带回所内审查了。7、证人王×证言,证:其与证人张×2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被告人黄德生被抓获的经过。8、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汪×2因外伤致右手创口2处,愈后瘢痕累计长9.3厘米。经鉴定,汪×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民警对位于本市丰台区兴隆花木市场南门外的锦绣华彩建材店门口进行现场勘验,从现场提取口罩上粘取物、铁棍上擦拭棉签、副驾驶车门上擦拭棉签、1号自行车把上擦拭棉签、1号自行车车锁上擦拭棉签、2号自行车把上擦拭棉签、3号自行车把上擦拭棉签、3号自行车锁上擦拭棉签、出租车副驾驶车门把上擦拭棉签、1号自行车锁上擦拭棉签、黑色挎包上擦拭棉签、汪×2外套、汪×2裤子。10、工作说明,证:经派出所民警工作,于2013年12月24日找到被遗弃的自行车及三轮车,民警在自行车及三轮车上各提取血迹一处,送市局法医中心进行检验。1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支持送检的11(汪×2外套上的血迹)、12(汪×2裤子上的血迹)、14(三轮车上的血迹)号检材为汪×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的13(自行车上的血迹)号检材为黄德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在案扣押黄德生的铁质木把菜刀一把、自行车一辆。13、110报警记录,证:2013年12月23日,被害人汪×1报警称在京开建材城西门包被抢。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黄德生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分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9日减刑释放。15、被告人户籍信息,证:被告人黄德生的身份情况。16、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抓获被告人黄德生的经过以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人黄德生在公安机关有多次稳定供述,对自己及其同案为实施盗窃而进入该市场的行为均供认不讳,且被告人黄德生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亦能证实被告人黄德生的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黄德生关于盗窃部分的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从犯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生犯抢劫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德生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且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德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德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菜刀一把、自行车一辆,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董 荣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