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3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汽车驾驶员。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郁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昆山市青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被告人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陈某、邢某、翁某、吉某、刘某、汤某的证言,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网上查询资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蓉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