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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襄阳某甲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林某典当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12-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典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徐某(系林某之母)。被执行人林某(系林某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林某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租金收入7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