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中信银行温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光进。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冀东油田陆上作业区职工。委托代理人:赵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5225元,退还上诉人郑某。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