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鑫创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鑫创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唐明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当朝,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鸿鑫创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被告二陈国辉,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x镇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鑫创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15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喻潇潇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