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姜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姜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1号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俪业,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被告:姜莹。委托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姜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柳 波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碧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