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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博、卢金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晓梅 微信公众号“”